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2017-09-29 16: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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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为保证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研究生招生质量,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免生范围是按照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免试”是指免予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应届” 是指每年研究生招生报名阶段开始时已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本科生。

第三条推免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有利于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形成良好学习氛围,有利于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质量和招生声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本科学历教学指导委员会部分委员组成,负责全校推免生工作。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学生所在大队的大队长担任,成员主要由学生专业所属学院的教师代表、学管干部、辅导员组成,具体负责各学院的推免生工作。

第三章 推荐名额

第六条学校向校内外推荐的名额不超过教育部下达的限额数。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我校的推免生名额总人数的2至3倍确定推免生候选人名额。

第七条推荐名额分配应覆盖所有的本科专业(方向),并综合考虑学位点分布、学科建设和发展水平、各专业(方向)毕业生人数及前一学年学生考取研究生的情况,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各专业(方向)的推免生名额分配。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表现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无必修课程不及格记录;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在校期间无任何考试违纪或作弊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公大发〔2010〕6号),前六个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排名位居本区队前10%之内;

(五)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97分(含)以上或者六级成绩426分(含)以上;

(六)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九条推免生候选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考虑:

(一)在校期间,在省部级以上大学生各类科技成果奖励或学科类竞赛中获奖者;

(二)在校期间,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者;(核心刊物)

(三)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项目(如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或社会工作奖、文体类竞赛等)奖励者。

第十条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3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所在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应进行公示,名额占所在专业(方向)推免指标。

第五章 推荐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应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学术刊物、学习成绩单、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成绩单等)。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确定候选人。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前六个学期学习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方向)的排名,按照本专业(方向)推免名额的2至3倍确定推免生候选名单。

第十三条候选人资格审核。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将候选人申报材料送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专业面试。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须对经审核合格的推免生候选人进行专业面试。面试环节的测试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参照研究生复试规则自行决定(书面面试方案提前交校小组备案)。学生前六个学期学习平均成绩的权重占90%,专业面试成绩的权重占10%。根据两者得分相加总和的排名顺序,确定推免人选。

第十五条学校审定。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将本学院推免人选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推免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的推免名单。在确定最终的推免名单时,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可确定一定比例的备选名单,在确定的推免名单中出现空缺时,从备选名单中按排序递补。

第十六条公示名单。推免生名单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教务处将推免生名单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本人,并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七条名单备案。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推免生名单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组织推免生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并报北京市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经确定为推免生的,在申报硕士研究生专业时,既可申报与本科相同的专业,也可申报学校其他专业,还可以申报其他院校的硕士研究生专业。

第十九条经确定为推免生并被录取攻读硕士学位的,学校不再向用人单位推荐,不予就业派遣。

第二十条经确定为推免生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本科毕业时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

(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以上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招生规定体检标准的;

(四)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不符合招生规定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被取消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就业派遣。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推免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责编:研招办)